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品牌识别已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仅代表了企业的商誉与品质,还是其市场竞争力的体现。随着企业跨国经营的日益频繁,商标海外注册的需求亦随之增加。然而,传统的商标注册流程常常因耗时较长而无法满足企业迅速扩张的需求。因此,快速审查制度的引入对于加速商标海外注册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更新后的商标实务指南中,阐明了对于商标中包含地理标志(GI)时或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包含注册的地理标志时的商标审查方式,修订后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在商标注册申请审理过程中,若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往往会遭遇驳回。为克服驳回,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或双方签订的共存协议(以下统称“共存同意文件”),以期实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存[1]。但对于共存同意文件的接受度,各个国家有所不同。共存同意制度是对商标权利人私权处分和社会公众权益保护的平衡,以英国、新西兰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对私权的处分,对共存同意文件持完全接受的态度;以美国、新加坡、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则试图平衡私权和公共权益,接受共存同意文件需要以避免混淆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