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78号公告,自6月30日起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一般贸易、快件与跨境电商三类渠道同步纳入,物项识别、申报要素与随附单据要求被逐项细化,申报信息存疑的货物将被质疑乃至不予放行。
无人机再一次被单独点名。
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78号公告,就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提出专门要求。公告同日挂网,6月30日起施行,留给出口企业调整申报流程的时间不到三周。
近年来无人机始终是两用物项管制的重点品类。商务部已先后将部分无人机整机、发动机、载荷与反无人机设备纳入出口管制清单(具体清单与时点请以官方文件为准)。此前的规则主要解决"管不管、要不要许可",而78号公告把落点放在了海关申报环节,回答的是"怎么报、报什么"。把识别义务前移到报关那一刻,监管链条由此向前延伸了一段。
一、什么算无人机及相关物项
公告对货物范围给出了一个开放式定义,涵盖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设备和部件,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四类,并以"等"字收尾。这意味着范围并不限于整机,零部件与配套设备同样在内;反无人机系统这种"防御端"产品也被一并写入。
对企业而言,第一道难题往往不在许可,而在判断手里的产品到底落不落在这个范围里。定义越宽,边界处的灰色地带越需要逐案甄别。 
二、不管是否受控,都要先标注
78号公告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把"识别并标注"做成了一项普遍义务。无论货物最终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都要在报关单据的备注栏作出明确表态。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要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者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则要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换句话说,那些"长得像、用途擦边"的产品,即便结论是放行,也必须主动留痕。
这一安排带有明显的反规避意图。过去企业面对边界产品,倾向于沉默处理,海关难以从申报信息中识别风险。如今沉默不再是选项,标注本身成为强制动作,举证责任随之向出口方倾斜。
三、三类渠道,三套填法
公告把一般贸易报关单、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三类单证一并纳入,且对每一类都提出了具体填报口径。
跨境电商渠道收紧得最为明显。申报清单不得再使用仅报税号前四位的简化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生产销售单位栏要填报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电商平台、代理企业的名称不得用来顶替。快件与跨境电商一向被视为小批量、高频次出口的便捷通道,此番被拉到与一般贸易相近的颗粒度,意在堵住化整为零的空间。
境外收货人信息同样被要求填报中文或英文全称,随附单据方面,报关单要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C类快件可用纸质或光盘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则无需随附。
四、申报不实的代价
公告中明确表示,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海关加快通关;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通关时效与申报质量被直接挂钩。对于交付周期敏感的无人机出口订单,一次质疑就可能打乱排产与履约节奏。更进一步,申报不实若与逃避出口管制相牵连,企业面对的就不止是通关延误,还可能触发出口管制法、海关法项下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五、企业应当准备什么
施行日期就在6月30日,准备窗口很短。出口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企业,至少要在三个方向上提前动作。
一是建立产品识别机制,对在产、在售型号逐一判断是否落入货物范围,并就受控与否形成可追溯的判定记录。
二是梳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把编码与具体型号、申报要素对应起来,确保备注栏可以据实填写。
三是改造快件与跨境电商渠道的申报流程,完成完整税号、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外收货人全称等字段的合规填报,并同步留存合同、发票、技术资料。
来源:国际贸易合规观察
作者:施沈畅,协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海关、国际贸易;联系方式:电话:+86 17702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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