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经验不断丰富,时至今日,大部分出口企业在与海外买方签署销售合同时,都会约定较为清晰的支付方式,并按约向买方进行沟通催款,但仍有部分出口企业在发生风险时,才发现原来签订的销售合同在支付方式这一方面存在较大漏洞,进而影响出口企业向买方有效地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这些漏洞各种各样,真是“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下面和大家分享其中一些让人头痛的案例。
一、具体案例
(一)销售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方式
部分出口企业未在销售合同文件中约定支付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如不付款,出口企业将难以确认买方应付款日期,进而导致出口企业向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存在瑕疵。
(二)销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有误
部分出口企业意识到需要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也在合同条款中列明了支付方式,但可惜写错了。例如,某出口企业因为笔误,将OA45天写成QA45天,导致无法确定买方的应付款日。
(三)书面约定的支付方式与实际执行的支付方式不一致
书面约定的支付方式与实际执行的支付方式不一致:部分出口企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了支付方式,如OA60天,但在与买方的沟通往来邮件中却按照OA70天计算应付款日,并以该应付款日向买方催款;又或者是合同文件中约定采用发票日起60天内付款,但实际却按照提单日起60天计算买方应付款日……书面约定与实际执行不一致,会为后续出口企业向买方主张付款增添困难。
(四)约定的支付方式需要某特定条件成就后生效
比如,某出口企业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是:在买方验收合格后的60天内支付。此种情况下,如买方一直未表示产品验收合格,则尾款的支付期限将一直无法确定。
二、总结
综上,建议出口企业在和海外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时,务必留意设置清晰的支付方式,重点需留意以下事项:
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清晰的、可执行的支付方式。如采用赊销,且拟给予买方提单日起30天的信用期限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为买方应在提单日起30天内付款。
支付方式书写要正确。建议由出口企业内部法务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审核,确定出口企业内部合同标准条款库,并提供给业务人员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在实际履行中,要与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一致。如确有必要更改支付条件,应与买方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如已在中国信保投保,书面变更前应事先与中国信保客户经理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对现有承保条件进行调整。
如已在中国信保投保的业务,务必核实保险意义上的实际信用期限,与信用限额信用期限、申报信用期限是否一致,避免投保操作不当,影响保险权益。
原标题:支付方式没写清?钱就别想要了
来源:中国信保学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