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出口管制监管体系已经从传统的许可证管理事项,逐步演变为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体系化合规议题,尤其是在关键矿产、稀有金属、化学品、先进材料(如特定锂电池及技术、特定石墨产品)、航空航天、高端装备、低空飞行、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相关软硬件等领域,中国企业面对的不仅是产品能否出口的单一话题,更是物项、技术、软件、数据、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交易路径能否经得起全方位合规审查的多维度议题。
一、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配套,以许可证管理目录、临时管制公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关注名单以及内部合规指导等文件为补充,构成了中国出口管制监管框架。
立法层面,2024年12月1日起,《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与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两用物项监管进入更加体系化、清单化和精细化的新阶段。2026年1月,随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一步更新实施,管控名单、关注名单等制度也在实践中持续发挥作用。就两用物项而言,监管对象并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敏感货物”,还包括兼具民用用途和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能用于核生化导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活动的货物、技术、服务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数据。
二、中国出口管制执法现状
违反中国出口管制监管体系,可能触发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根据《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条例》,企业可能面临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出口经营资格、限制后续许可申请、纳入信用记录等多重后果。
出口管制违法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行政风险可能上升为刑事风险。在刑事实务中,未经许可出口受限制物项,尤其是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拆分出口、借用他人资质、绕道第三国、虚构最终用户、删除敏感参数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和许可证管理的,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类犯罪。其中最典型的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执法层面,2025年以来,中国出口管制项下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执法海关亦明显增多,涉案物项集中在稀土、石墨及镓锗等关键矿产领域,大多数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为“对两用物项识别不准确”,以及“对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
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上半年,违规出口两用物项相关的刑事案件数量显著上升,主要涉及罪名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伪造公文印章罪”,“非法经营罪”等。同时,涉案主体已不再是“出口经营者”单一类型,而是涵盖了报关行、货运代理、运输公司等实际服务提供者,甚至前述主体中实际参与出口服务的员工个人。
综合上述,对企业而言,出口管制合规事项:
- 不再是少数敏感行业才需要关注的事项,而是所有可能涉及受控货物、技术、软件、数据、服务及最终用户、最终用途风险的企业都必须建立的基础合规能力;
- 不再只是外贸、关务或物流部门的单点工作,而是贯穿研发、销售、合同、物流、报关、售后、技术支持和集团协同的动态风险管理体系。
三、中国出口管制管什么
从监管逻辑而言,中国出口管制主要管控三个问题:第一,出口的是什么,即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公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第二,出口到哪里、给谁使用,即最终用户是否位列包括《不可靠实体清单》在内的管控名单或关注名单、是否存在转售或转移风险;第三,用来做什么,即最终用途是否可能涉及军事用途、恐怖主义用途、核生化导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活动,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
(一)两用物项
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判断物项是否受控的重要基础,其对既有的核、生物、化学、导弹、商用密码等领域的管制物项进行系统整合,并采用统一的出口管制编码。但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前述管制清单并不是简单的商品目录,而是以技术特征、性能参数、材料属性、精度等级、耐受环境、加密能力、用途场景等条件作为核心判断标准。一个产品是否受控,不能仅凭商品名称或HS编码判断,而应逐项比对清单中的管控条件。
企业误区:只看HS编码,不看技术参数和管控条件。
同一HS编码下可能同时存在受管制和不受管制产品;同一产品因性能参数、材料、精度、加密能力、耐受环境等差异,管制结论可能不同。物项清单不是风险的终点,而是企业合规判断的起点之一。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将“由技术部门确认是否为两用物项”也纳入出口合规审查,不应由关务或销售人员单独判断。
(二) 出口行为
出口管制意义上的“出口”并不限于物理层面上的货物通过口岸出境。除贸易性出口之外,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境外维修、境外测试、境外展会演示、向境外客户发送图纸和源代码、境外子公司调用境内研发资料、向外国人员提供远程技术支持等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受控物项的“出口”。
企业误区:忽视技术、软件、数据和服务出口。
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远程技术支持、售后调试、图纸发送、云盘共享、境外展会演示、联合研发、境外子公司调用研发资料等行为通常不会被企业想当然认定为“出口行为”,但恰恰是这些行为可能最终触发出口管制审查。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建立技术资料分级制度和涉外技术交流审批流程。
(三)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
出口管制的核心目的之一,是防止相关物项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或者被转售给高风险主体。企业不能仅停留在形式上收取最终用户证明文件,而应结合交易背景、客户身份、采购规模、物流路径、付款安排、产品适配性、客户解释是否合理等因素开展实质性审查。若企业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军事用途、转售规避、虚假文件、异常中间商、目的国不匹配等“警示红旗”风险,即便拟转移物项不在常规许可证目录中,也可能触发许可申请、报告或暂停交易义务。
企业误区: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停留在形式审查。
在我们的实操经验中,大量企业并未尽到对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的审慎审查义务,或仅停留在最浅层的形式审查。实操中,简单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并不能替代实质审查,若企业已知或应知存在军事用途、转售、规避、虚假文件等风险,仍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建立警示红旗清单和升级审批机制,对高风险交易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意见。
四、中国出口管制由谁管
中国出口管制具备多部门协同监管(涉及商务部、海关、工信部等)、执法方式多样化等特点。具体而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许可、监督检查、名单管理和合规指导;海关在通关环节实施监管,并通过稽查、风险布控、缉私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此外,工业和信息化、国防安全等部门亦在特定领域履行相应职责。实践中,企业可能同时面对许可证申请审查、海关通关核验、事后稽查、执法检查、询问调查、资料调取,甚至办公设备及人员扣留等多种监管场景及多部门联合执法。
五、对企业的出口管制合规建议
(一)短期合规建议
面对中国出口管制暨两用物项监管升级,企业短期内至少应做到“三个了解”和“一个留痕”。
第一,了解自己转移的产品、技术、软件、数据和服务是否涉及两用物项。企业应对产品线、技术资料、软件版本、关键零部件、研发成果等内容进行系统盘点,形成内部重点物项清单,并由技术部门、法务合规部门和关务部门共同确认;
第二,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出口”,除物理意义上的货物报关出境外,企业还应审查远程技术支持、售后调试、云盘共享、境外展会演示、联合研发、境外子公司资料调用等活动是否构成受控物项的跨境转移;
第三,了解产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企业应建立客户筛查、最终用户问卷、最终用途承诺、交易路径核查、名单筛查等机制,形成并及时更新适合自己的“可交易客户白名单”;
第四,合规记录保存。合规记录不仅是内部管理资料,更是监管问询、海关稽查、行政调查甚至刑事辩护中证明企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证据。记录范围应包括物项归类、技术参数确认、客户筛查、最终用途文件、内部审批、许可证申请、合同合规条款、发货和报关记录、培训记录、异常事项处理记录等。《两用物项条例》明确要求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企业应建立电子化、可检索、可追溯、可审计的归档规则。
(二)长远期合规建议——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从长远角度,我们建议企业建立完整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盘点,形成重点物项清单;建立客户、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交易路径的成熟筛查机制;将出口管制审查嵌入报价、合同、发货、报关、售后和技术支持流程;建立警示红旗事项升级机制,遇到异常交易及时暂停并复核;完善合同合规条款和第三方合规承诺;定期更新法规、物项清单、许可证目录、临时管制公告和名单数据库;开展培训、抽查和内部合规审计,将合规要求从纸面制度转化为业务习惯。
六、结语
出口管制合规并非一次性的交易风险判断或一次性的许可证申请事项,亦不是关务部门在报关环节单独完成的形式动作,而应当是一套贯穿采购、研发、销售、合同、物流、报关和售后的全集团协同的动态风险管理意识及体系。监管升级背景下,企业真正有价值的合规能力,不只是知道某一票货物是否能够出口、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更是在交易发生前能够识别、预判风险,在风险出现时能够有效止损,在监管问询时能够拿出清晰、连续、有说服力的判断过程和管控记录。对于出口型企业而言,越早把出口管制合规植入日常经营流程,越能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行稳致远。
原标题:泰和泰研析 | 两用物项监管升级背景下的中国出口管制合规实务要点
来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
- 董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跨境贸易/跨境投资、海事海商
- 于金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国际贸易、海商海事、争议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