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前言

当前,全球地缘政治格局加速调整,部分发展中国家主权信用评级承压,传统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这一宏观背景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正经历深刻转型。过去长期依赖东道国主权担保或多边机构融资的“施工总承包”模式,由于业主支付能力下降、工程款回收周期拉长甚至形成坏账,商业模式可持续性受到严峻挑战。与此同时,非洲、东南亚及南太平洋乃至南美等地区资源富集,基础设施却相对滞后。

上述局面,在客观上为工程换资源提供了运作的空间。在此形势下,将工程服务债权转化为资源权益,即“工程换资源”(RFI,Resources-for-Infrastructure/Services),已从个别企业的商业尝试逐步演变为行业化解传统经营模式风险、拓展企业增量发展空间的探索方向[1]。本文结合典型司法辖区的实操案例,探讨该模式的法律逻辑、交易架构与风险防控要点,并尝试探讨“中国企业海外工程换资源”业务模式的机遇与风险。

一、典型案例

以下以中国企业在全球三个区域的发展模式的探索作为典型案例来作分析:

(一)从近年来的市场实践看,以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信”)为代表的部分企业,已通过精细的法律架构设计,验证了从“工程承包商”向“资源运营商”转型的可行性。

2024年初,金诚信在赞比亚完成的Lubambe铜矿收购案,是“债权置换股权”的典型案例[2]。该交易中,金诚信未直接支付大额现金对价,而是以象征性的1美元受让原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80%股权,同时承接了原股东对项目公司享有的约8.57亿美元股东贷款债权。从法律实质上看,这是一次典型的债务重组:金诚信依托其在当地深耕二十余年积累的工程履约信用与技术优势,将“潜在工程服务能力”与“承接债务的承诺”作为对价,换取了世界级铜矿的控制权。更为关键的是,交易双方设计了精巧的“对赌”机制,约定自2027年起,仅当铜价高于特定阈值且矿山产量达标时,金诚信才从收益中提取资金偿还卖方,且设定了还款上限。这种安排将偿债义务与未来经营成果挂钩,极大降低了前期投资风险。此后,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募集技改资金,利用深井开采技术释放矿山产能,实现了从“债权人”到“控股股东”再到“运营收益人”的身份闭环。该案例表明,在原股东资金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将工程企业的技术优势与资本运作相结合,通过承接不良资产或存量债务获取核心资源,是盘活沉睡资产的有效路径。

(二)在应对历史工程欠款方面,针对主权债务的“资源置换”模式已演化出更为具体的法律路径,刚果(金)的实践尤为典型。

华刚矿业“工程换资源”模式,是中方联合体与刚果(金)政府通过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将工程债权转化为矿权对价的典型实践[3]。在该模式下,中方企业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与建设,所投入资金不计入刚果(金)主权债务清单,而是折算为合资公司(中方持股68%)中特定铜钴矿区的采矿权。项目设置了优先偿还机制,即矿山产生利润后首先用于偿还中方垫付的工程与投资款项,在此之前刚果(金)方不参与分红;同时通过离岸账户监管等方式实现对现金流的有效控制。该安排将国家主权信用风险隔离为项目公司的经营风险,以物权对冲债权,成为中非产能合作中“资源财政化”的重要制度范式。

(三)除非洲外,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的合作也呈现出“资源捆绑开发”的另一模式。

在印尼镍铁产业链开发中,多家中国大型民企(如青山控股、德龙镍业等)采取了“园区+矿山+电厂+港口”的一体化投资模式[4]。尽管这并非直接的“欠款转股”,但其底层逻辑一致:中方企业投资建设大规模基础设施(包括自备电厂、专用码头及工业园区路网),印尼政府授予中方企业镍矿开采权及出口配额。在此类交易结构中,工程服务不再是独立的合同标的,而成为获取资源特许权的“入场券”。通过将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内部化至资源开发的全生命周期成本中,企业有效规避了单纯工程承包模式下的业主支付违约风险,转而通过资源产品的全球销售实现投资回报。这类模式在法律层面要求具备较强的特许经营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谈判能力,需明确资源权属、税收优惠、本地化比例及退出机制,确保工程投入与资源收益在法律上形成强绑定。

二、法律风险要点

基于上述案例的实证分析,构建稳健的“工程换资源”交易结构,需在法律层面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要素。

第一,尽职调查的深度与广度。与传统工程投标不同,此类交易要求对目标资源的储量真实性、权属清晰度(特别是原住民土地权利、社区权益)、环保合规性以及东道国矿业法的稳定性进行穿透式核查。尤其在涉及主权债务置换时,需重点审查相关矿权是否已被抵押或存在第三方权利负担。

第二,交易对价的量化与动态调整机制。工程服务的价值相对确定,而资源价格波动剧烈。因此,协议中应设置价格联动条款或估值调整机制。如金诚信案例中的“延期支付+价格对赌”是通过动态调整机制平衡双方利益、规避价格下行风险的关键工具。

第三,退出路径的预设与资金闭环。无论是通过资源销售分红回收投资,还是未来将项目股权出售给第三方,都需在初始交易文件中明确退出通道,包括拖售权(Drag-along Right)、随售权(Tag-along Right)以及争议解决机制。在必要的情形下,建立“离岸账户监管+资源出口质押”的资金监管和资源担保体系,确保资源收益能够优先用于清偿工程债权或回报投资,物理隔离东道国的财政风险与司法冻结风险。

第四,国别风险的系统性研判。“工程换资源”模式通常涉及长期权益锁定,东道国的政治稳定性、社会安全环境、法律体系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直接影响权益的存续与实现。企业应在项目准入前,对东道国政权更迭风险、资源民族主义倾向、外汇管制政策、社区关系与传统土地权利等开展专项调查,将国别风险评估作为交易架构设计的前提条件,避免因宏观环境变化导致资源权益落空。

第五,运营阶段的政治与法律风险缓释。“工程换资源”项目往往呈现“先工程、后资源”的时间错配特征——中方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主要投入,而资源收益回收则集中在后期。这一结构性特征使得企业在资源权益尚未充分兑现时即已形成大量沉没成本,东道国政府易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利用其主权地位提出新的权益主张。实践中,部分国家在矿山投产、港口运营等关键节点,通过修法、重新谈判或行政命令等方式,要求调整原协议中的股权比例、税收优惠、资源税基或本地化采购比例,甚至以“国家利益”“资源主权”为由单方面推翻既有约定。为缓释此类风险,企业应在交易文件中嵌入稳定化条款(Stabilization Clause),明确约定协议有效期内适用法律不变,并引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项下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将协议提升至双边投资协定(BIT)保护层级。同时,可考虑在工程建设期内即启动资源权益的部分变现或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分散风险敞口,避免权益过度集中于运营期兑现。

结语

对于有意涉足此领域的工程服务企业而言,转型的关键在于思维重构与能力补强。企业不能再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角色,而应具备投行化的交易结构设计能力与矿业运营的实体管理能力。在具体操作中,建议采取“小步快跑”策略:优先选择政治相对稳定、资源禀赋优越且与中国经贸关系紧密的国别;初期可尝试以“工程总承包+少量股权”的模式介入,逐步积累资源运营经验;同时,充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的政治险产品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增信工具,构建多层次的风险缓释体系。此外,针对主权担保效力减弱的问题,应积极探索以项目自身现金流(Project Finance)为核心的融资模式,将还款来源锁定在资源开发收益上,而非过度依赖东道国政府的财政兜底。

综上所述,“工程换资源”并非简单的物物交换,而是一项涉及跨国法律适用、复杂税务筹划、金融工程及地缘政治博弈的系统性工程。它要求企业在坚守合规底线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债权转股权、特许经营权置换、优先分红权安排、离岸账户监管等多种法律工具,将工程技术的比较优势转化为资源配置的竞争优势。对于在海外拥有大量存量应收账款、且面临传统市场萎缩的工程企业而言,这不仅是化解债务危机的权宜之计,更是迈向全球价值链高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唯有通过严谨的法律架构锁定权益,通过专业的运营管理创造价值,中国企业方能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市场中,真正完成经营模式的升级。

注释:

[1]IIGF观点 | 沈威、欧阳安利:关于中非“资源换基建”投融资模式的思考:摆脱“资源诅咒”和重塑发展路径的机遇与挑战-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https://iigf.cufe.edu.cn/info/1012/9019.htm

[2]金诚信关于拟收购Lubambe铜矿的公告 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rgId=9900024796&stockCode=603979&announcementId=1218958559&announcementTime=2024-01-22

[3]关于投资设立华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公告 巨潮资讯网

https://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rgId=9900003904&stockCode=601390&announcementId=41023096&announcementTime=2008-07-04%2006:30

[4]中资印尼青山工业园书写互利共赢新篇章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http://www.scio.gov.cn/gxzl/ydyl_26587/zxtj_26590/zxtj_26591/202303/t20230320_705760.html

(原标题:大成研究 | 李晓峰等:关于中国企业海外“工程换资源”模式的法律实务简析)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

  • 李晓峰,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房建与能源,跨境投资与贸易,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重组;联系方式:xiaofeng.li@dentons.cn
  • 杨鑫,大成北京律师;执业领域:房建与能源,跨境投资与贸易,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重组;联系方式:yangxin@dentons.cn
  • 高颖,大成北京律师;执业领域:房建与能源,跨境投资与贸易,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重组;联系方式:gao.yi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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