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特朗普正式签署行政公告,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以“国家安全”为名,对自特定国家和制造商进口至美国的专利药品及相关活性药物成分(API)加征最高100%的关税。
基于公告内容,我们研究整理了232关税实际加征水平的计算方式,以供业界参考。
232关税加征水平存在以下四方面维度:
(一)具体产品维度:
232关税加征的范围,仅包括符合公告定义的专利药品及其原料,额外加征水平为100%。符合公告定义范围的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及其原料,加征水平为0%。此外,孤儿药、核药、血浆衍生疗法产品、生育治疗产品、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抗体药物偶联物等,以及与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核威胁有关的治疗方案或经美国商务部确定的其他特殊药品、进口动物保健药品等多种特殊情形,加征水平亦为0%。
(二)海关税号维度:
公告在附件1中公布了加征范围所可能涉及的税号,并在附件4中明确了排除税号清单。对于各加征关税范围内税号项下涉及的专利药品,若原税号适用税率低于100%,则最终关税水平为原税率与100%的加和;若原适用税率已高于100%,则最终关税水平取其高值,不进行叠加(即维持100%)。同时,列入加征关税范围内的税号项下,但不属于专利药及其活性成分以及其他非药用产品,额外加征税率为0%。
(三)进口企业维度:
公告附件3列出了17家全球性跨国药企,上述企业自美东时间2026年7月31日凌晨12:01起适用232关税政策。
具体而言,仅承诺在美国本土化生产计划并与美商务部签署产能回迁协议的企业进口专利药品,仅额外加征20%从价关税,但将于2030年4月2日提高至100%;在“产能回迁”的基础上,进一步签署了“最惠国定价协议(MFN)”的企业进口专利药品,在2029年1月20日之前,额外加征税率为0%。

图源:根据美国白宫发布公告附件整理
对于未在附件3中列名的其他企业,自美东时间2026年9月29日起适用232关税政策。
(四)进口来源维度:
公告明确,与美国已签订或即将达成相关协定的国家(地区),将适用于优惠税率。
一是自日本、欧盟成员国、韩国、瑞士或列支敦士登进口的专利药品,额外加征15%关税。若原税号适用税率低于15%,则最终关税水平为原税率与15%的加和。若原适用税率已高于15%,则最终关税水平取其高值,不进行叠加(即维持15%);
二是自英国进口的专利药品,现行额外加征10%关税,且不与原税号适用税率叠加计算。后续若美英双边达成药品定价相关协议,关税有望逐步降至0%,相关调整将通过联邦公报另行发布。
此外,公告明确,若某个产品根据公告被加征的232关税存在多种情形,对应多档税率时,则最终应取其最低税率作为实际加征水平。
因此,232关税的实际加征水平,应结合具体产品、对应税号、进口企业和进口来源国(地区)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可假设以下情况为例进行试算:
- 案例1:某产品属于公告定义的专利药,归入的税号为附件1中加征清单所列(+100%),由附件3中列名且明确适用0关税的企业(+0%)之一自日本(+15%)生产出口至美国,则其最终加征关税水平为0%;
- 案例2:某产品属于公告定义的仿制药,无论归入的税号为附件1中加征清单所列(+100%)或附件4中排除清单所列(+0%),无论由任何企业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生产出口至美国,其最终加征关税水平均为0%;
- 案例3:某产品属于公告定义的专利药,归入的税号为附件1中加征清单所列(+100%),由未在附件3中所列名的企业(+100%)自英国(10%)生产出口至美国,则其最终加征关税水平为10%;
- 案例4:某产品属于公告定义的专利药,归入的税号为附件1中加征清单所列(+100%),由未在附件3中所列名的企业(+100%)自新加坡(+100%)生产出口至美国,其最终加征关税水平为100%。
来源:环球药事通。本文已获转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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