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内容
2023年,我公司上游供应商走逃后被认定向下游开具的发票为虚开发票,遂我公司所属稽查局在2023年立案后拟做出要追回我公司2015-2017年期间该供应商开具发票对应出口退税的处理决定,同时认为我公司业务真实,不存在骗税行为。
1、追回出口退税是否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管理范围?
2、若属于,是否适用征管法52条追征期3/5年限制?在不认定骗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无限期追征?
3、若不属于,应该根据哪个文件认定追回出口退税可以不受追征期的管理和限制?
二、答复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照现有文件表述,应适用征管法52条追征期3/5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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