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作为铜、钴、金、锂等战略性矿产的富集地,持续吸引中资企业“走出去”布局。在资源红利背后,法律风险如影随形。据世界银行统计,非洲矿业项目平均合规成本占总投资额12%(全球平均仅5%),其中超六成源于腐败、政策突变及法律执行不确定性。

本文将系统梳理中资企业在非洲开展矿业投资时必须高度警惕的五大核心法律风险,并提出针对性防控建议。

一、矿权取得与维持:合法性是生命线

在多数非洲国家,矿权并非自动获得,而是需通过申请—审批—登记—续期的完整行政程序。以赞比亚为例,其《矿业与矿产法》规定,探矿权有效期通常为2–4年,采矿权最长可达25年,但若未按期投入最低勘探支出或未履行本地化义务,政府有权撤销矿权。

典型案例警示:某中企在刚果(金)因未及时提交年度勘探报告,被矿业部单方面注销探矿许可证,前期数百万美元投入血本无归。

律师建议:

  • 投资前务必委托当地律所开展矿权尽职调查,核实权属清晰性、历史履约记录及是否存在争议;
  • 在合资协议或收购协议中设置矿权有效性保证条款及违约赔偿机制;
  • 建立矿权动态管理台账,确保按时履行法定义务(如勘探支出、环境报告、社区沟通等)。

二、外商投资准入与本地化要求:政策变动是“灰犀牛”

非洲多国虽总体欢迎外资,但近年民族主义情绪上升,纷纷强化本地成分要求。例如:

  • 赞比亚2022年修订《投资法》,要求矿业项目本地持股比例不低于20%;
  • 几内亚规定大型矿山须由国家持有至少15%干股;
  • 南非《矿业宪章》强制要求黑人持股达30%,且高管本地化比例逐年提高。

部分国家存在“口头承诺”与“成文法”脱节现象——政府招商时允诺优惠条件,但后续立法或行政命令可能单方面变更规则。

律师建议:

  • 优先选择已与中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BIT)的国家(如赞比亚、埃塞俄比亚),利用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征收补偿、争端解决机制等条款维权;
  • 在投资结构设计中嵌入稳定条款(Stabilization Clause),锁定关键财税与准入条件;
  • 考虑通过合资模式引入有政治资源的本地合作伙伴,降低政策摩擦风险。

三、税务合规与转让定价:双重征税与稽查风暴

非洲国家普遍税负较高,且税务执法随意性强。赞比亚对矿业征收15%–30%的所得税、10%的资本利得税、以及最高10%的特许权使用费,部分地区还叠加地方税费。更复杂的是,转让定价审查日益严格——若中企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极易被认定为逃税。

现实困境:某中资铜矿企业因向中国母公司支付高额技术服务费,被赞比亚税务局认定为不合理转移利润,补税+罚款超2000万美元。

律师建议:

  • 投资前进行全周期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 所有关联交易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保留完整文档支持;
  • 聘请熟悉当地税法的会计师与税务律师,建立常态化税务合规审计机制。

四、环境与社区责任:ESG不是选修课,而是生死线

非洲国家环保立法日趋严格。金矿开采使用氰化物、尾矿库溃坝风险、水源污染等问题一旦爆发,不仅面临天价罚款,更可能触发刑事追责。肯尼亚2016年《矿业法》明确规定:运输、加工、销售非法来源矿产均构成刑事犯罪,高管个人亦需担责。

社区关系处理不当常引发暴力冲突。在刚果(金)、马里等地,因未兑现就业或基建承诺,村民围堵矿区事件频发,导致项目长期停工。

律师建议:

  • 投资前完成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ESIA),并取得政府批准;
  • 建立可追溯的供应链体系,杜绝“冲突矿产”风险;
  • 设立社区发展基金,定期发布ESG报告,将社会责任制度化。

五、争端解决机制:别把“主场优势”拱手让人

许多中企在非洲投资协议中约定争议由当地法院管辖,殊不知司法效率低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相比之下,国际仲裁(如ICC、ICSID或OHADA共同法院)更具中立性与执行力。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已建立覆盖17国的统一仲裁制度,《仲裁统一法》明确承认裁决跨境效力。

律师建议:

  • 在合资协议、矿权合同中优先选择国际仲裁条款,指定适用法律(如英国法、法国法);
  • 若东道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如赞比亚、尼日利亚),仲裁裁决可在170余国执行;
  • 对涉及国家征收、违约等重大争议,可考虑依据BIT提起投资者—国家仲裁(ISDS)。

非洲矿业投资绝非“拿钱换矿”那么简单。法律风险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稍有不慎,轻则巨额损失,重则人财两空。中资企业唯有将法律合规前置化、体系化、本地化,才能真正实现“走得出去、站得稳、回得来”。

建议企业在启动非洲矿业项目前,组建由中国涉外律师+当地执业律师+税务顾问+ESG专家组成的综合顾问团,构建“法律防火墙”,方能在资源蓝海中行稳致远。

来源:华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