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公布大机关缉违字〔2025〕296号行政处罚决定,大连某公司因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金属锑,被海关罚款1万元。
一、违法事实
2025年7月3日,刘某拟乘坐CZ685航班(大连-韩国首尔)出境,在经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X光机检查时,海关旅检工作人员在其行李箱中查获一袋疑似金属锑0.92公斤,未向海关申报。经大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金属锑含量超过9[]%(注:原文被遮密),海关遂将该金属扣留。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锑相关物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4年第33号),管制编码为3C003.b,出口锑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但刘某不能提供。
经核实,当事人公司与韩国某公司有锑的销售业务,因韩方对前期交货品质提出异议,遂由国内生产厂家提供样品,经当事人公司检测出具报告后,随剩余样品一同提供给韩方。刘某欲携带出境的锑即为当事人公司样品,刘某是受其委托带到韩国,拟交给当事人公司驻韩国办公室工作人员,但当事人公司并未告知刘某锑出口有管制。
当事人公司长期从事金属锑出口业务,明知需要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公司虽辩称不清楚样品出口的政策,但作为长期出口该种管制物项的贸易商,有义务主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现虽不能证明当事人公司明知样品出口也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但是当事人公司主观上至少存在重大过失。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公司签署了认错认罚承诺书。扣留的涉案锑样品价值人民币157.65元。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主动缴纳保证金,涉案锑样品未实际出口,违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下、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三、合规提示
金属锑及制品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锑相关物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4年第33号) 所列管制物项,出口该等物项应当依法申请出口许可证。
本案的主要启示是,对于管制物项,即使是出口样品也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类似地,除贸易性出口外,以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或者其他方式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也都构成出口管制物项,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对出口管制法规不清楚或者理解不准确,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尤其是长期出口管制物项的经营者,更有义务加强对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学习,否则即使不构成故意的“知法犯法”,也会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此外,个人行李并非“法外之地”,机场海关将查验个人行李中是否包括管制物项。切勿有侥幸心理。
(来源:出口管制和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