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煤矿项目投资的目的通常是取得矿业权或矿业公司股权,进而最终取得煤炭资源开发的收益。实践中,煤矿项目投资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指通过招拍挂方式直接获取政府出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属于新设矿业权。一级市场在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等方面有着明确规定,且因为政府信用背书的原因,交易风险相对较低。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规划、禁限区域、资源储量、出让收益、用地用林用草、矿山遗留问题、矿业权登记、项目审批等问题。二级市场是指投资人对已设矿业权进行的投资,属于存量矿业权的交易。二级市场主要包括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这两种交易模式。由于这两种交易模式在交易主体、交易标的、适用法律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选择何种模式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关系到其交易目的能否得到有效实现。投资企业需要在并购过程中根据个案情况并结合煤炭资源开发的特殊性,选择合适的并购模式。
一、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模式的区别
煤矿投资语境下的资产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矿业权和/或相关资产,从而拥有矿业权投资权益的收购方式;股权并购则是指收购方通过购买持有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增资,从而拥有矿业权投资权益的收购方式。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对象、外部审批程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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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资产并购 |
股权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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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 |
矿业权人和投资方 |
矿业权人的股东和投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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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象 |
标的矿权(及相关资产) |
标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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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批程序 |
煤矿矿业权转让需满足法定条件,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除涉及国有资产外,公司股权转让仅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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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风险 |
除矿权相关的法定义务外,矿业权转让不涉及公司债权债务承继问题 |
股权转让并不影响目标公司对原有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在出让方对目标公司负债情况披露不全面或不真实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承担或有负债导致投资者权益减损的风险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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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延续性 |
煤矿矿业权转让后,由于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变更,通常需要重新办理生产经营相关证照(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些受让方还需要构建生产经营体系,过渡期相对较长 |
生产经营主体不变,通常能够保持生产经营的延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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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调重点 |
侧重于资产本身的权属、合法性、价值(如矿业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资源储量等) |
需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法律、财务、税务、环保、劳动、潜在诉讼等),以揭示潜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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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
《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公司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资产并购
从上述两种交易模式的区别可以看出,资产并购的核心优势在于对目标公司历史风险的隔离,包括避免承接目标公司潜在债务,规避目标公司环保、安全、税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利影响,切断与目标公司既往经营行为的法律关联等。除此之外,相对于股权并购而言,资产并购针对的是资产本身,无需考虑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关系以及后续的经营管理及人员安置等问题,其在尽调内容和交易文件设计上也要相对简单。
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的规定,煤矿矿业权转让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新《矿产资源法》于2025年7月1日施行后,煤矿矿业权转让情形下,受让人需要分别办理矿业权转移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变更审批。根据部分省份发布的矿业权登记临时服务指南,受让人在向出让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可以一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变更申请。
由此可见,资产并购虽然能够有效隔离目标公司历史风险,但由于矿业权转让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权属的变更登记,其交易程序要相对复杂,而且最终能否通过审批和登记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除此之外,资产并购模式还存在以下问题:
(1)资产并购模式下,矿业权主体会发生变更,此时与此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文件也需要重新申办或予以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投资人取得矿权到实现煤矿生产经营之间的过渡期较长。
(2)资产并购模式下,虽然不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调,但同样需对矿业权的历史沿革、矿权取得的合法合规性、资源储量、生态环保、矿业用地等问题进行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而且,鉴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矿业权相关的法定义务会随着矿业权的转让同时转让,尽调时还需关注原矿业权人上述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3)由于矿山的生产经营不仅依赖于矿权本身,还需要厂房、设备、道路等设备设施的支撑,投资人在进行煤矿矿业权收购时还要对该等相关资产的收购问题一并考虑。
(4)由于煤炭资源的开发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属于政府强监管行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于煤矿从业人员有着严格的资格要求。投资人在进行煤矿收购时,需要对煤矿后续生产所需人员招聘以及生产经营机构的组建进行考虑和安排。
(二)股权并购
相较于资产并购而言,股权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股权,不涉及矿业权等资产的权属变更,具有以下优势:
1、不涉及矿业权主体的变更,法律程序更为简单
如前所述,矿业权转让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且需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而股权转让除涉及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外,一般只需要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这样就能够规避矿业权等资产转让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减少交易难度。
2、矿山生产经营的过渡期更短,能够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
股权转让模式下,矿山勘探或开采所需的各种证照、法律文件等均无需重新申办或予以变更,矿业权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土地等也无需办理过户手续,投资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完成交割后,即可通过对目标公司的控股地位而直接参与到矿山的生产经营中。而且由于股权转让仅仅是矿业权主体股东发生变化,原有的生产经营体系能够得以维持,避免了客户关系和社会资源流失。
3、税费负担相对较低
股权转让是目标公司股东和投资人之间的交易,所涉税费主要是企业所得税。而矿业权等资产转让涉及的税费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包括增值税等,税费负担一般更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股权转让相较于矿业权转让而言的可操作性显然更强,但此种交易模式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1、受让方可能会承担目标公司的历史性负债
由于股权并购模式下目标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依然延续,股权转让并不影响目标公司对原有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在出让方对目标公司负债情况披露不全面或不真实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承担历史性负债(比如未披露的担保,潜在的环保处罚、安全事故责任、劳动纠纷等)导致投资者权益减损的风险较高,这也是股权并购模式最大的风险点。
2、尽职调查范围广、难度大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现和规避风险,股权并购模式下投资人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调,包括法律尽调、财务尽调以及业务尽调等。就法律尽调而言,需要重点对目标公司的设立和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和股权质押情况、公司的融资担保情况、签署的全部合同、全部的固定资产、劳动用工情况、税费缴纳、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尽调结果针对潜在风险在交易合同中作出相应的安排,避免在交割完成后发生风险和造成损失。
3、交易文件设计的难度大、专业性要求高
股权并购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如转让方、受让方、目标公司以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等),交易方式可能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承债式收购等。因此,股权并购的交易架构与资产并购相比往往更为复杂,交易文件设计作为整个交易的核心与精髓,其难度和专业要求也远高于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模式下的交易文件不但要对交易价格、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公司治理、人员安置、股权交割等作出约定,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还结合具体项目背景和各方利益,对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分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政府部门从行政管理角度,为了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规避矿业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在以往的地方矿政管理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视为矿业权转让进行管理的情况。因此,考虑到各地的矿政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投资人采用股权并购方式进行煤矿投资时,还需要在交易前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以及主管部门的态度,进行相应的窗口咨询指导,避免对交易产生障碍和风险。
三、并购模式的选择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各有其优劣势,因此,就煤矿投资而言,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最佳模式。并购模式的选择需要投资人综合考虑投资需求、法律风险、经济利益以及交易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例如,在矿业权转让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或者矿业权转让审批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基于交易难易程度的角度,可以考虑选择股权并购方式;在目标公司存续时间较长且管理不规范,存在历史沿革复杂或有负债风险高、核心资产设有权利负担、股东之间利益纠纷难以解决等情况时,基于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可以考虑选择资产并购方式。
但必须认识到,矿产资源行业在我国属于强监管行业,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自然资源、发改、工业、交通、环保、安全、公安、市场监管等诸多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和监管。不论采取何种投资方式,对标的资产、目标公司或合作对象的全面尽调都是重中之重,这是投资方识别和防控法律风险,顺利完成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们建议,投资人在矿业投资并购中应当聘请专业的矿业律师,在了解交易目的、收集交易背景材料、梳理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交易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帮助投资方发现和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判断交易难度,为交易方案的选择和交易的顺利推进提供专业意见。
来源:永高矿业律师
作者:吴永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系方式:电话:13691099787,邮箱:wuyonggao@tongshang.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