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常见问答》,全文如下:
一、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二、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针对的是哪些对象和哪些行为?
答:根据《规定》第二条,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中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是否意味着中国政府欢迎和保护外资的态度有所改变?
五、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将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六、将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规定》第七条,工作机制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是否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二)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
(三)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经贸规则;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七、外国实体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指明了将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两种方式,即经过调查后列入或直接列入。
第五条工作机制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决定是否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进行调查的,予以公告。
第六条工作机制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调查期间,有关外国实体可以陈述、申辩。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恢复调查。
第八条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事实清楚的,工作机制可以直接综合考虑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因素,作出是否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决定列入的,予以公告。
八、对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规定》第九条指出,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中可以提示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风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该外国实体改正其行为的期限。
第十条指出,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以下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前款规定的处理措施,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
九、是否存在豁免情况?
十、如何从不可靠实体清单中移除?
(来源: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