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后,“关税战” 热度虽有所回落,但美国自2018年特朗普政府第一届任期起发布的多项加征关税措施仍在有效期内。这些措施涵盖301条款、232条款、201条款加征关税,以及芬太尼相关关税、对等关税等。为反制美国,中国也针对美国原产商品发布了一系列对应的加征关税措施。本文系统梳理了2018年以来中美双方发布的加征关税政策并列表呈现,为进出口企业应对关税风险提供参考与支持。
一、美国对中国的加征关税措施
(一)301条款加征关税
1. 如在301条款加征清单内,需加征关税
301条款加征关税是指美国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以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存在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为由对中国加征的关税。(基于商品原产国,而非出口国)。美国现发布了四个加征清单,涉及的产品包括机械、电子、汽车零部件(清单1);半导体、化工品(清单2);日常消费品、食品(清单3);服装、电子产品等(清单4)。如产品的税号落入上述加征清单内,则将被加征相应的关税。针对清单1、2、3内产品现行的加征关税税率为25%,清单4内产品现行的加征关税税率为7.5%。另需注意,经301条款关税措施四年复审,2024年9月18日,美国决定新增/提高电动汽车、锂离子汽车电池、天然石墨、关键矿物质、半导体、太阳能电池、注射器和针头等产品的加征关税税率,部分产品的税率可达100%。
2. 301条款加征关税的豁免
301条款加征关税存在豁免清单,该清单经多次修改和延期。经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美国宣布将301条款加征关税豁免清单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1月10日。现行有效的豁免清单包括164项常规豁免商品、14项关键制造设备类商品。如输美产品在豁免清单内,需申报排除标识编码,分别为9903.88.69和9903.88.70,如未申报排除标识编码,则无法获得豁免。
(二)232条款加征关税
1.如在232条款加征清单内,需加征关税
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美国可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产品征收关税或实施配额。目前美国发布了针对钢铁、铝、钢铁衍生品、铝衍生品、汽车或汽车零部件、半成品铜及深加工铜衍生品等产品的加征关税政策。汽车或汽车零部件232条款加征关税税率为25%,钢铁、铝、钢铁衍生品、铝衍生品、半成品铜及深加工铜衍生品232条款加征关税税率为50%。
2.申报指引
以钢铁制品为例,针对钢铁制品加征的关税是针对产品中的钢铁含量部分价值加征的。因此,在进口申报时需要将其中的钢铁含量部分价值与非钢铁含量部分价值分开申报,并适用不同的税号。
对于非加征部分的含量价值,进口商必须保留相关文件以佐证申报的价值,并应 CBP 要求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货物的材料清单、生产货物所用材料的发票以及用于佐证申报价值的会计凭证。如果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申报价值,CBP 将根据货物总价值征收加征关税。
(三)201条款加征关税
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若进口激增对美国产业构成严重损害威胁,美国政府可征收关税或其他贸易措施。2018年1月23日,美国宣布对进口大型洗衣机、进口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征收201条款加征关税。加征的关税税率如下表:

2022年2月4日,将针对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201条款加征措施延长4年至2026年,税率调整为14.75%(之后每年递减0.25%),并将光伏组件免税配额提升至5GW。2024年5月16日,美国取消双面组件关税豁免(该豁免措施几年内多次被保留、取消)。2024年8月12日,光伏电池免税配额从5GW上调至12.5GW。
(四)芬太尼关税
芬太尼关税是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等相关法律,以解决芬太尼及合成阿片类药物供应链问题为借口,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的关税,适用于所有中国原产输美产品。2025年2月1日,美国宣布对中国原产商品加征10%的关税;2025年3月3日,美国宣布将芬太尼关税税率提高至20%;经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美国宣布将芬太尼关税降为10%。
(五)对等关税
1. 对等关税加征税率
对等关税是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等相关法律实施的加征关税措施。2025年4月起,经多次加征,税率一度达到125%,已无市场接受可能性。2025年5月12日,中美日内瓦联合声明宣布,在90天内仅保留10%的税率。之后经2025年8月的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和2025年11月的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10%的对等关税税率现已延续至2026年11月10日。
2. 对等关税的豁免范围
(1)豁免清单
2025年9月5日,美国白宫发布名为“MODIFYING THE SCOPE OF RECIPROCAL TARIFFS AND ESTABLISHING PROCEDURES FOR IMPLEMENTING TRADE AND SECURITY AGREEMENTS”的行政命令,宣布对某些“无法在美国种植、开采或自然生产的产品,或无法在美国种植、开采或自然生产足以满足国内需求的产品;某些农产品;飞机和飞机零部件;以及用于制药应用的非专利物品”实施零对等关税。产品清单链接如下: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5/04/Annex-II.pdf
另,根据经修订的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美国对税号8471、8473.30、8486、8517.13.00、8517.62.00、8523.51.00、8524、8528.52.00、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9.10、8541.49.70、8541.49.80、8541.49.95、8541.51.00、8541.59.00、8541.90.00、8542的产品免征对等关税。
(2)针对以下特定产品的豁免
a. 8月7日之前发出,并在10月5日之前抵达美国港口的产品;b. 根据《美墨加协定》免税进口的加拿大产品以及墨西哥产品;c. 适用关税协调表第2栏税率国家的产品:俄罗斯、白俄罗斯、古巴、朝鲜;d. 人道主义援助物资:食品、药品、衣物等;e. 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电影、海报、唱片、照片、缩微胶片、缩微胶卷、磁带、光盘、CD ROM、艺术品和新闻稿件;f. 适用232条款加征关税措施的,需注意,此处的豁免范围仅包括适用了232条款加征关税措施的钢铁、铝等含量价值部分。g. 美国成分至少为20%的,豁免仅限于美国成分部分价值,非美国成分部分仍需适用对等关税,美国成分部分与非美国成分部分需分开申报。
二、中国对美国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
(一)中国对美国加征关税措施情况
截至目前,中国为反制美国301条款加征发布了三批加征关税清单,并多次发布公告对加征关税清单内税目及加征关税税率进行调整;为反制美国232条款加征发布了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制品、猪肉及制品共128项税目的加征清单;为反制美国芬太尼关税发布了两批加征关税清单,其中税委会公告〔2025〕2号发布的清单在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后被停止实施,税委会公告〔2025〕1号发布的清单暂未有暂停/取消实施的消息;为反制美国对等关税,中国也发布了对应的加征措施,经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对等关税在2026年11月10日之前将维持10%的加征关税税率。
(二)加征措施排除情况
2020年2月1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0〕2 号(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宣布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条款措施反制关税。
为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税委会发布了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第二次排除清单以及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第二次排除清单;对清单外商品,进出口经营者可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上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排除清单有效期届满后,税委会多次发布排除延期清单。根据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五、十六次排除延期清单,清单有效期已于2025年2月28日届满,暂未发布新的延期公告。但官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依然公布了“2025年7-9月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获批情况”。因此,如有自美采购进口商品的情况,仍可尝试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附中美关税措施列表: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作者:朱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