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旧机电产品进口呈现上升趋势,如何合规、安全地进口旧机电产品呢?下面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核心政策要点。
一、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旧机电产品”并不是指外观破旧,而是指已经使用过(仍具备基本使用功能),或者虽未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又或者部件已发生损耗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二、旧机电产品的分类和申报材料
(一)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1》中的商品,属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查询:“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委托企业入口——综合查询——已备案检验机构查询模块。
申报要求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及相关必备材料向海关申报。
(三)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商品
申报要求
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商品,企业应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
(四)4种特殊情况
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
申报要求
企业应提交《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报检资料相符。
(五)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三、旧机电产品海关检验内容
海关口岸查验内容都有哪些?
1、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进行核查;2.是否夹带其它国家禁止进口货物;3.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海关目的地检验内容都有哪些?
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海关温馨提示
(一)特种设备
属于特种设备的旧机电产品,还需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一般来说,进口锅炉、压力容器需要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进口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要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需要取得何种许可证件需结合产品特点与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来确定。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
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旧机电产品,其污染物排放需要符合我国强制性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是相对于道路机动车而言的,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或者是汽油发动机,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用机械等。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 kW以下(含560 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型式核准、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签、生产一致性等需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891-2014 )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新进行型式核准的柴油机或整机需要符合国四阶段排放限值。
(三)需能源效率标识产品
列入《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并备案。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十七批次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包括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计算机显示器、交流接触器、永磁同步电动机等产品,具体内容及对应产品能效标准,可登录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网址:https://www.energylabel.com.cn)
除《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等8种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情形外,能效标识产品进口前,进口商应申请能效标识备案。
海关对进口能效标识产品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为符合性验证,内容一般包括:商品是否在《目录》内,是否加施能效标识,是否备案并真实有效,检查商品生产者名称是否与“能效标识”一致,产品规格型号是否与“能效标识”一致,检查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是否符合我国国家要求等。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必须取得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由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动态调整,目前涵盖17大类,主要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照明电器、车辆及安全附件、农机产品、儿童用品等。
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无需验证情形和需要验证情形。需要入境验证的进口货物,需要提供其《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原标题:实用贴丨一篇读懂“旧机电产品”通关全攻略)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作者: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