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一个关于两用物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近期很多相关人员正在补之前缺的课,原先进出口时都没审核过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仅仅是根据商品编码是否提示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来决定是否办理许可证。
一、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法律依据
自2024年12月底商务部发布了2025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今年又新发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和《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二、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经常有人问,我的产品中含有1%的列入两用物项进出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以下是萍萍为你找到的关于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
(二)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
(三)甲苯、丙酮、丁酮、硫酸及盐酸
三、2025年新增两个公告解读
四、商务部业务咨询函
在全面了解拟进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相关情况,并对照研究相关公告依据后,若仍无法准确判断该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可向商务部提出咨询申请。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即使获得了商务部出具的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业务咨询函,亦不能完全排除海关对该货物提出质疑的可能性。商务部的认定是基于出口商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的判断,并非针对实际出口货物本身进行的认定。
海关对于实际进出口货物仍保有质疑权。根据海关总署2025年第123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在对货物提出质疑后,应按照公告明确的规范操作流程进行处理鉴于。
今年新增的两则公告均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事项,且近期海关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相关企业和从业者对此高度关注。然而,涉及进口业务的企业同样需要密切关注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违反两用物项进口还是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来源:关务充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