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年来,中国对新加坡的投资持续增加,尤其是在房地产、金融、科技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总体来说,新加坡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与许多法域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尤其是其自愿申报的特点,既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又致力于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本文旨在通过对新加坡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制度的关键问题进行解答,帮助企业自行评估交易对新加坡市场竞争的影响,必要时主动与新加坡竞争执法机构沟通,以确保合规并避免风险。
Q1 在新加坡,申报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如果进行申报,是否必须在收到执法机构的审查决定后才能对交易进行交割?
新加坡施行的是经营者集中自愿申报制度,没有强制等待期,也不要求交易各方在获得批准前必须暂缓实施集中。但是,如果在新加坡竞争执法机构(“CCCS”)作出决定前实施集中,则交易各方需要自行承担潜在风险。
具体来说,如果CCCS审查后认为一项集中可能显著弱化市场竞争,则可以决定采取临时措施要求暂停集中的实施。实践中,CCCS曾在2起案件中采取过临时措施,包括:(i)Grab与Uber的合并,以及(ii)Grab收购Delivery Hero东南亚全部或部分业务(该交易随后被放弃)。
此外,如果CCCS最终做出不利决定(如禁止性决定),则已经实施的集中可能会被要求解除,即恢复原状。CCCS还可要求集中各方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补救、减轻或防止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CCCS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是因故意或疏忽造成的,还可以对集中方处以罚款。
Q2 在新加坡,是否有法定申报门槛?什么样的交易可能需要在新加坡申报?
由于申报是自愿的,因此没有法定申报门槛。但是,CCCS在其《合并程序指南》(“《程序指南》”)中表示,其不太可能调查仅涉及小公司的集中,即各方在交易上一财年新加坡营业额低于500万新元,以及各方在交易上一财年全球总营业额低于5000万新元。此外,CCCS在相关指南中表示,除非以下情形,否则其一般不太可能认为集中会引起竞争关注:
- 集中后实体将拥有40%以上的市场份额;或
- 集中后实体将拥有20%-40%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前三大公司的合并市场份额(即CR3)为70%以上。
需要说明的是,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仅是CCCS评估时考虑的各因素之一,不排除在不满足以上标准的情况下CCCS仍启动调查的可能性,因此企业仍然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Q3 在新加坡,什么类型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控制权”是如何界定的?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构成经营者集中:
- 两个以上以前相互独立的经营者合并;
- 一个或多个个人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一家或多家其他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或
- 一家经营者收购另一家经营者的资产(包括商誉)或大部分资产,导致收购方能在被收购方交易前从事的业务(或业务的相关部分)中实现取代或实质取代。
- 成立长期履行自主经济实体所有职能、被股东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也构成经营者集中。
控制权被定义为通过任何权利、合同或其他方式对另一方的活动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能力。控制权的存在取决于是否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而不是是否实际施加了这种影响;既可以法律上的控制,也可以是事实上的控制。
对于获得法律上的控制权,CCCS认为,如果拥有超过50%的投票权,通常认为存在控制权。如果投票权在30%至50%之间,则可以推定具有控制权(该推定可被反驳)。目前没有确切的标准来评估收购方何时获得对经营者活动的事实上的控制权,CCCS采取个案评估的方法。一般来说,具有购买或转换股票的期权单一事实,不太可能被认定获得控制权,除非该期权在不久的将来根据有约束力协议一定会被行使。
Q4 收购少数股权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
如果收购少数股权的股东拥有额外的权利,允许他们对企业经营事项具有否决权,如预算、商业计划、重大投资、高管的任命或特定市场权利等,则可能存在控制权。
Q5 在新加坡设立合营企业属于需要申报的交易类型么?
满足以下条件的设立合营企业属于经营者集中:
- 受两方以上主体共同控制;
- 在市场上运营并履行自主运营的经济实体所具有的全部职能;且
- 运营具有持久性。
在启动阶段几乎完全依赖向母公司销售或从母公司采购的合营企业,仍可能被认为满足履行自主经济实体所有职能的标准。这是因为,为使合营企业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在启动期可能需要这样的安排。关键问题是,除了该等内部销售外,合营企业后续是否准备在市场上发挥积极作用,以独立实体身份经营。对此,外部销售额与合营企业总产量的比例是重要因素。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向母公司的销售是否是在正常商业条件下进行。
合营企业是否持续经营的问题,取决于合营企业协议中规定的期限是否足够长,以便对相关企业的结构进行持久的改变。如果纯粹是合同性质的合营企业设立,即没有创建新法人实体作为合营活动的载体,但仍能够在合营协议规定的领域内持久开展业务活动,也可能被视为经营者集中。这种情况下,必须存在专注于日常运营的管理团队,并获得足够的资源(包括财务、员工和资产)。
Q6 新加坡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涉及几个阶段,每个审查阶段是否有法定时限?
审查分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均没有法定期限要求CCCS必须完成对集中的审查。但是,根据《程序指南》,一般情况下,第一阶段审查预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起算日是CCCS收到完整的M1表格后的工作日。第一阶段审查是快速审查,能够使明显不具有竞争问题的集中能够获得批准。在第一阶段结束时,CCCS将决定是发布批准决定允许集中实施,还是继续进行第二阶段审查。
如果CCCS无法得出集中不会引起竞争问题的结论,并认为需要对集中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则将进行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20个工作日,从CCCS通知申报人进入第二阶段且在收到完整的M2表格和对第二阶段信息需求的答复后开始起算。
如果申报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CCCS要求的额外信息,CCCS有权“停止计时”。CCCS也可在限制性条件谈判期间停止计时。延期没有法定上限。
Q7 交易中的哪一方是申报义务人?在新加坡申报是否需要向审查机构交审查费?
CCCS鼓励参与集中的所有相关方共同提交申报,联合申报将使集中得到更快的审查。当然,集中任何一方理论上都可以向CCCS进行申报。
在新加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需要向CCCS支付申报费。一般来说,申报费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如果目标企业或资产的总营业额等于或低于2亿新元,则申报费为15000新元;
- 如果目标企业或资产的总营业额在2亿新元至6亿新元之间,则申报费为50000新元;
如果目标企业或资产的总营业额超过6亿新元,则申报费为100000新元。
仅涉及中小企业收购方或合并方的申报费为5000新元。中小企业定义为:
- 年销售额不超过1亿新元;或
- 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
Q8 CCCS的经营者集中批准决定有有效期么?
在作出经营者集中批准决定时,CCCS可以指定该决定的有效期,要求经营者在指定的期间内必须完成集中,一般CCCS会给出1年的期限,但有时也可能根据申报方的请求延长时限。
Q9 CCCS的审查决定可以被提出异议或上诉吗?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新加坡是否有追溯时效限制?
可以向“竞争上诉委员会”(“CAB”)进行全面申诉,针对CCCS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施加的任何指令(包括临时措施)提出异议。不过,对于CCCS拒绝接受承诺的行为,不允许向CAB提出申诉。
集中各方还可以就CAB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总务庭(General Division)提出上诉,然后向上诉法院提出进一步上诉,但仅限于法律适用和罚款金额问题。此类上诉只能由CAB作出决定涉及的一方提出。
希望向CAB申诉的主体必须在申诉人收到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4周内或决定公布之日起4周内(以较早者为准)提交申诉申请。CAB可自行决定延长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限。
2018年10月20日,优步针CCCS的决定向CAB提交了申诉申请。这是第一次针对CCCS就经营者集中决定进行的申诉。2020年12月29日,CAB驳回了优步对CCCS决定的申诉。
Q10 新加坡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近年来有什么趋势特点?
截至2024年8月,CCCS收到108件申报,对2项集中启动调查,即Grab/Uber 和Grab/Delivery Hero案(该交易后续被放弃)。在收到的108件申报中,有6起案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关于Grab/Uber交易,CCCS于2018年9月24日发布认定违法决定,认定该交易严重削弱了新加坡网约车平台市场的竞争,为此,CCCS向各方发出指令,旨在“减轻交易对司机和乘客的影响,为新进入者开放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对各方处以约1300新元的罚款。
(来源: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作者:詹昊、宋迎)